第一条 根据《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范围、分类、标准、比例、评审条件(要求)和评审时间,按《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学校下达通知执行。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相关管理人员(教学与学工)、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进行初评和推荐、回复申诉和报送材料等工作。
第四条 评选流程按照“学生本人申请、导师评价推荐、学院工作小组初评、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的程序进行,确保评审推荐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1.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一等奖、二等奖评选方法:按初试成绩确定。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直接享受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1)被我校接受的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2)毕业于“985”、“211”高校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的考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3)“985”、“211”高校应届本科毕业调剂到我校的考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985”、“211”高校往届本科毕业调剂到我校的考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若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40分,可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4)二本及以上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985”、“211”高校,调剂到我校的考生,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40分,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60分,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被录取但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第一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在复学时发放。
2.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重点考察学生学业成绩和科研状况,评定时,在一级学科内进行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学业成绩=(∑学位课或公共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学位课或公共课总学分)×70%+(∑其他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其他课程的总学分)×30%。考试成绩中,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标准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合格)=60分,不及格=50分。
考核成绩=思想政治表现10%+科学研究40%+学术活动40%+社会活动10%。
综合成绩=学业成绩×60%+考核成绩×40%。
3.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重点考察学生的科研状况,按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利确定排名。即:
考核成绩=思想政治表现10%+科学研究40%+学术活动40%+社会活动10%。
4.上述考核成绩按如下方法评定:
(1)思想政治表现:由学院学工部门和导师综合评分确定,权重各占50%,满分100分。
(2)科学研究:采用量化评分方式,满分100分。具体按照长大校发【2013】223号文件中的《长江大学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细则》计算科研分值,《长江大学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细则》中未说明的科学研究成果,由评审小组讨论议定。记科研分值的最高的分数定为基数100分,其他科研分值按照对应最高科研分值的比例进行折算。
(3)学术活动:由学院教学秘书和导师综合评分确定,满分100分。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在本学科范围内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做中文学术交流每次2学分(提供PPT),做外文学术报告每次3学分(提供PPT);参加学院学术论文报告会(提交论文和报告)获一、二、三等奖分别记10分,8分,5分;参加学校学会活动获一、二、三等奖分别记12分,10分,8分;参加本学科领域重要的学术会议每次20分。记学术活动分值的最高的分数定为基数100分,其他学术活动分值按照对应最高学术活动分值的比例进行折算。
(4)社会活动:由学院学工部门和导师综合评分确定,权重各占50%,满分100分。
第六条 未尽事宜按《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学校通知和学院评审小组评议结果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至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